《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于2014年2月7日發布,根據市政府2025年第7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進行修訂。
一、修訂背景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理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65號)“市縣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繼續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規定,經報請市政府同意,我局與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聯合印發《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建綜〔2023〕96號),自2023年5月15日起,明確配套費征收由市住建局負責收取,不再委托市自然資源局收取。
二、修訂過程
為適應城市建設發展實際,規范配套費征收管理,多次征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意見,市政府2025年第7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于2025年7月15日出臺《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三、修訂內容
《管理規定》共9條,主要修訂的內容涉及征收主體、適用范圍、計費規則、征收時點等相關條款。
(一)征收主體的修訂
原“屬于中心市區規劃區、小城鎮試點鎮、晉江市經濟開發區、泉州出口加工區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收取;其他各鎮的項目由各鎮人民政府收取”,修訂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在辦理相關施工許可時依規征收或審核配套費”。
(二)適用范圍的修訂
新增“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配套費征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表述。
(三)計費規則的修訂
原“工業項目容積率按規劃設計條件批準容積率的下限收取,其他項目按批準容積率的上限收取”,修訂為:“工業項目取規劃設計條件批準容積率的下限,其他項目取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容積率”。
(四)征收時點的修訂
原“建設單位和個人憑繳納配套費的發票憑證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訂為:“工業項目建設主體按規定繳納配套費后,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他項目建設主體按規定繳納配套費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免征減征政策的修訂
1.免征減征范圍。在原免征減征范圍基礎上調整4點:①銜接泉政規〔2024〕3號,刪除校安工程項目免繳配套費規定。②明確醫療機構、科研等單位以及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駐當地政府機構興辦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不含住宅)、殘疾人非經營性福利事業建設項目、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和省確定扶持的高新技術建設項目以及行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商業的征收標準減半征收。③銜接《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將原規定“危房翻建項目、中心市區規劃區外的各鎮村民建房項目免繳配套費”調整為“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農村村民建設項目免繳配套費”。④銜接泉政規〔2024〕3號,刪除“其他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予以減征、免征的項目”規定。
2.申請方式。對政策允許免征、減征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經市住建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予以減征或免征。
(六)征收標準的修訂
結合小城鎮改革試點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情況,制定《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2025版)》,征費標準由原中心市區、小城鎮試點鎮、其他建制鎮3個級別調整為市區、重點鎮2個級別,每個級別由原一、二、三類區3個檔次調整為一、二類區2個檔次。調整后,永和鎮、內坑鎮、磁灶鎮全域按市區標準征收配套費,安海鎮、英林鎮、龍湖鎮、深滬鎮全域按重點鎮標準征收配套費,不再執行其他建制鎮標準。
(七) 類區劃分的修訂
按照征收標準,結合晉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公布的基準地價土地級別圖,進一步制定《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類區劃分圖(2025版)》
四、其他事項
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財政局、發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加強對配套費收支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政策咨詢方式
聯系人: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電話:0595—8565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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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