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01-0240-2025-00241
- 備注/文號:晉政規〔2025〕10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5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促進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政文〔2013〕246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規〔2024〕3號),結合我市城市建設實際,現對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征收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適用范圍
凡在晉江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配套費征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使用范圍
配套費主要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三、計費規則
新建項目的配套費按計容建筑面積征收,擴建、改建項目的配套費按新增計容建筑面積征收。
對于容積率小于1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容積率為1的建筑面積征收計算;容積率在1-4區間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核準的實際建筑面積征收;容積率大于4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容積率為4的建筑面積征收(工業項目取規劃設計條件批準容積率的下限,其他項目取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容積率)。
四、征收方式
(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征收。
(二)配套費應一次性繳納。工業項目建設主體按規定繳納配套費后,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他項目建設主體按規定繳納配套費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對以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土地的建設項目,土地出讓價格中已包含配套費的(應在土地出讓價格中明確注明已包含配套費),土地出讓后市自然資源局應將配套費上繳市財政,專款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容積率折算成建筑面積,乘以征收標準計算配套費的具體數額)。實際容積率超過拍賣時確定額度的部分,應按規定補繳。
五、免征減征政策
(一)免征減征范圍
1.軍事設施(含武警部隊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含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公立的中、小學和幼兒園、單建式人防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以及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或批準的由社會各界捐建的學校、圖書館、孤兒院、養老院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免征配套費。
2.醫療機構、科研等單位以及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駐當地政府機構興辦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不含住宅)、殘疾人非經營性福利事業建設項目、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和省確定扶持的高新技術建設項目以及行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商業的征收標準減半征收配套費。
3.學校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按住宅的征收標準減半征收配套費。
4.工業企業在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在已批準工業用地上進行廠房加層改造,增加用地容積率的,免繳配套費。
5.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農村村民建設項目免繳配套費。
(二)免征減征申請方式
對政策允許免征、減征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予以減征或免征。
除上述減免范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減免配套費。免征、減征配套費的建設工程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辦理報批手續,并按規定補繳配套費。
六、征收標準
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詳見附件1)。
七、類區劃分
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類區劃分圖(詳見附件2),跨類區項目執行較高類標準。
八、收支執行要求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財政部門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所收資金上繳市財政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二)市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加強對配套費收支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以及違反專款專用規定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市財政局要督促、檢查各征收主體具體征收情況,檢查配套費收支執行情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在辦理相關施工許可時依規征收或審核配套費。
九、其他事項
(一)本規定實施后,各有關部門出臺的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有關的水、電、煤氣等專項配套費,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規定自2025年8月14日起施行,至2030年8月13日止。《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晉政文〔2014〕28號)同時廢止。2025年8月14日之前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新建項目和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改建、擴建項目,配套費按照原規定征收。
(三)本規定由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晉江市財政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附件:1.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2025版)
2.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類區劃分圖(2025版)
附件1
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
(2025版)
|
類區 |
征收標準 |
|
市區:中心城區范圍,包括青陽、梅嶺、西園、羅山、靈源、新塘街道和陳埭鎮、池店鎮、磁灶鎮、內坑鎮、紫帽鎮、永和鎮、西濱鎮 |
住宅:一、二類區分別按6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標準征收; 商業(含寫字樓):一、二類區分別按8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標準征收; 工業項目:一、二類區分別按35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標準征收。 |
|
重點鎮:安海鎮、東石鎮、英林鎮、龍湖鎮、金井鎮、深滬鎮 |
住宅:一、二類區分別按4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標準征收; 商業(含寫字樓):一、二類區分別按45元/平方米、35元/平方米標準征收; 工業項目:一、二類區分別按25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標準征收。 |
附件2
晉江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類區劃分圖
(2025版)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35058202000114號
晉江政務
閩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