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穎莎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麗治):
本委受理劉豐收、劉進與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00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駁回2名申請人主張的仲裁請求。
若不服本裁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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