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市青陽文亮鞋材廠(經營者:余亮):
本委受理吳軍帥與晉江市青陽文亮鞋材廠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23條第3款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申請書副本、證據材料、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申請人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一、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3年08月01日至2025年01月0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12月01日至2025年01月31日期間的工資6396.10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09月01日至2024年07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1180.00元;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08月01日至2025年01月04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56658.62元;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08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1544.83元。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書、證據材料的時間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并定于2025年04月25日上午10時在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三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作缺席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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