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泉州大和金屬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榮興):
本委受理蔡建益與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68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10月8日工資共計人民幣叁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整(¥34280.00)。
若不服本裁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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