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晉江市英林鎮(zhèn)動動餐飲店(經營者:王蕾):
本委受理陳菊與你公司之勞動合同爭議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9-2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共計人民幣壹萬叁仟玖佰零叁元整(¥13903.00)。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若不服本裁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若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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