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政府組成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主動公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六)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一)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情況;
(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管情況;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
(四)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結果;
(五)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采取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欄、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
(二)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政務公開監督員、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四)各級各類檔案館(室)以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構,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各級公開單位應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日常工作中,明確人員負責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日常工作,并在媒體上公布受理、監督電話。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