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36-1810-2024-00013
- 備注/文號:晉應急規〔2024〕2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應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7
局機關各科室、下屬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治理辦公室(社區治理辦公室),市有關單位,各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
經2024年第1次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晉江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晉江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晉江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生產技術咨詢、管理服務等行為,建立科學、規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產專業化服務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服務機構,是指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咨詢、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輔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其它安全生產幫扶指導等專業技術服務,或者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政府有關部門、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提供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安全生產技術支撐服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與服務機構建立法定勞動關系,在機構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等活動的人員。
(三)服務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上述服務活動,市應急管理局對其服務內容、服務過程、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進行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對提供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安全培訓等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二、告知登記
(四)實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執業告知登記制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服務機構,應當在初次開展業務之前,主動向晉江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告知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1.《告知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資質證明(復印件);
5.固定辦公場所證明(復印件);
6.機構情況介紹(包括部門設置、從業人員資格信息及名冊、資產設備情況、內部管理制度等);
7.近三年度項目業績匯總表;
8.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依據;
9.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復印件需加蓋服務機構公章。
(五)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對服務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對材料不實或者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服務機構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服務機構的告知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已在泉州市應急管理局完成告知登記的,無需再向晉江市應急管理局進行重復告知登記,但仍應在初次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從業活動前,主動向晉江市應急管理局進行信息登記,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三、從業規范
(八)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九)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
(十)服務機構應充分發揮安全生產技術支撐作用,為委托單位提供準確可靠的專業技術服務。
(十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十二)服務機構應當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對技術服務過程中的過程控制記錄、現場檢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進行歸檔保存。
(十三)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執業標準及規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過程中自覺接受市應急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十四)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委托單位簽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范圍、期限、價格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提供相應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十五)服務機構應當規范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收費行為,實行市場調節價,但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惡意壓價,擾亂市場秩序。
(十六)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1.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2.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4.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7.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十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2.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安全技術管理服務報告;
3.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單位或者他人利益;
4.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5.非法掛靠、轉包項目;
6.故意貶低、詆毀其他服務機構;
7.抄襲他人成果或復制其他技術報告;
8.違反有關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服務走過場、只作臺賬不做輔導等;
9.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服務機構從業;
10.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
11.強行或者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12.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服務報告、原始記錄、證明等材料上簽名;
13.未經服務機構允許以個人名義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
14.以應急管理部門或其工作人員名義或以欺騙手段到生產經營單位招攬業務;
15.泄露委托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
1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鼓勵服務機構參加行業協會,自覺接受行業協會的業務自律約束和工作指導。
四、監督管理
(十九)晉江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各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二十)晉江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將對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納入年度監督檢查執法工作計劃,并按照不低于計劃數完成年度抽查檢查執法工作任務。
(二十一)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內部協作、市鎮聯動機制和談話提醒約談通報、舉報投訴核查處理制度。晉江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服務機構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牽頭做好日常跟蹤督促、抽查檢查、電話隨訪、企業走訪等事項,不定期組織開展服務機構專項督查檢查,適時召開工作協調部署會議,及時向晉江市應急管理局相關業務科室或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移送涉及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線索;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各業務科室或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在日常工作中涉及服務機構具體業務事項或相關業務投訴舉報的,按照“誰要求、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對接溝通和處置,涉及需協調解決事項的,可報晉江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統一協調處理。
(二十二)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建立正向激勵機制。每年度組織晉江市應急管理局相關業務科室及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結合工作實際推薦報送本年度內工作配合較好、企業認可度較高、取得成效較為明顯的服務機構名單,經晉江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復核后,確定一批全市范圍內服務較好的服務機構名單,并在晉江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予以公告,供轄區企業自主參考及政府購買服務優先推薦。
(二十三)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談話提醒,并留存書面材料:
1.未按要求進行告知登記的;
2.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服務抽查等監管活動中發現服務機構存在問題的;
3.其他需要談話提醒的行為。
(二十四)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警示約談,并留存書面材料,責令其限期改正,不斷規范服務行為:
1.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服務抽查等監管活動中發現服務機構只收錢不辦事的;
2.服務情況被上級部門點名通報的;
3.舉報投訴核查屬實的;
4.與生產經營單位串通,簽訂虛假合同或明顯低于市場價合同,降低服務標準、紙面開展或無實質性開展服務的;
5.其他需要警示約談的行為。
(二十五)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晉江市應急管理局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約談通報,抄告晉江市市直有關部門及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并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將移送注冊登記機關,由注冊登記機關作出吊銷、撤銷注冊登記等決定:
1.有本辦法(十五)、(十七)規定情形之一的;
2.責令整改事項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3.舉報投訴事項經核查屬實,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因服務質量問題,導致委托單位出現重大損失的;
5.其他需要約談通報的行為。
(二十六)注冊安全工程師有本辦法(十六)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晉江市應急管理局依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報請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市應急管理局及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廉潔自律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1.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指定服務機構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2.干預服務機構開展正常業務活動;
3.向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4.向服務機構攤派財物;
5.在服務機構兼職或向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6.收受服務機構宴請、有價證券、會員卡或禮物;
7.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隱瞞服務機構違法事實;
8.其他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
上述人員有上述情形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附則
(二十八)本辦法具體由晉江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九)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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