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晉江市城鄉臨時救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晉江市民政局 晉江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晉江市城鄉臨時救助實施方案
根據《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臨時救助工作規范的通知》(閩民保〔2019〕121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深化省級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結合我市臨時救助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況
本方案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臨時救助實行市、鎮(街道)兩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市民政局負責統籌管理我市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工作,是我市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的責任主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是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并受市民政局委托審批本級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街道)做好臨時救助日常服務工作。
二、對象范圍
具有晉江市戶籍的家庭或個人、持有晉江市有效《居住證》(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在晉江繳納1年以上社保且居住在晉江市轄區內的非晉江籍外來人員以及市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對象,可申請我市臨時救助。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情形,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臨時救助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確定是否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重度傷殘或主要勞動力死亡以及遭遇其他特殊情況,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且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因實施危房改造、災后倒損房屋恢復重建、易地搬遷造成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和個人、特困人員及相對貧困幫扶對象;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養或因病住院照料護理需求,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人員;因生活成本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和個人、相對貧困幫扶對象。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以上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可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三)下列情況不屬于臨時困難救助范圍
1.不能提供申請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證明的;
2.支出型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過我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人均金融資產扣除剛性支出后超過我市年低保標準的4倍;
4.支出型救助對象擁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
5.拒絕配合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情況,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收入、財產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6.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7.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8.因違法犯罪、自殺自傷自殘、打架斗毆、賭博酗酒、吸毒等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
9.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10.其他特殊事故不符合救助的。
三、救助方式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應根據其實際困難及早采取相應的臨時救助形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公平、合理、及時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采取發放現金的方式予以救助。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市民政局、鎮(街道)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完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暢通各類救助渠道。對符合低保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對可以通過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以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及時和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進行溝通對接,及時提供轉介服務,使不同程度、不同原因的急難對象都能得到及時、妥善的幫扶救助。
四、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根據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程度、種類、時長等基本生活實際困難需要,實行分類分檔限額救助,臨時救助月標準參照晉江市城鄉低保標準上浮25%進行確定,原則上全年累計救助限額為30000元,特困人員不設置救助限額。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原則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由(城鄉低保、特困人員因病除外)重復申請同一類型的臨時救助。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
1.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或遭遇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財產嚴重損失或人員重度傷殘、死亡,在扣除保險、賠償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原則上救助金額不超過個人自付費用:
(1)城鄉低保對象、相對貧困幫扶對象、孤兒及事實無人扶養兒童
①個人自付費用在扣除保險、賠償、救助幫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給予不超過5000元且不低于單人次臨時救助月標準的救助;
②個人自付費用在扣除保險、賠償、救助幫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3萬元至6萬元以下(含6萬元),給予不超過10000元的救助;
③個人自付費用在扣除保險、賠償、救助幫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6萬元以上,給予不超過20000元的救助。
(2)特困人員
醫保范圍內的年度個人自付費用給予全額兜底。
(3)其他困難對象
①個人自付費用在扣除保險、賠償、救助幫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給予不超過3000元且不低于單人次臨時救助月標準的救助;
②個人自付費用在扣除保險、賠償、救助幫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救助;
③個人自付費用在扣除保險、賠償、救助幫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10萬元以上,給予不超過15000元的救助。
2.因當年度家庭成員突發癌癥、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扣除各種醫保報銷、商保補償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幫困措施后,基本生活仍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的,按分段累加方式計算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個人自付醫療費用:
(1)城鄉低保對象、相對貧困幫扶對象、孤兒及事實無人扶養兒童
當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5萬元以下(含5萬元)部分按照20%且不得低于單人次臨時救助月標準予以救助;當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的部分按照10%予以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
(2)特困人員
醫保范圍內的年度個人自付費用給予全額兜底。
(3)其他困難對象
當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按照10%且不得低于單人次臨時救助月標準予以救助;年度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5%予以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
3.民政部門認定的因其他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的,由鎮(街道)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意見,市民政局研究決定具體救助金額,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
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后續支出壓力較大的急難型救助對象,可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后轉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審批程序進行二次救助,且年救助金額累計不得超過30000元。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1.因家庭成員患病(傷殘)需長期治療,當年度醫療費用扣除各種醫保報銷、商保補償以及其他救助幫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的:
(1)城鄉低保對象、相對貧困幫扶對象、孤兒及事實無人扶養兒童
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3萬元(含)以下部分按照40%予以救助;超過3萬元的部分按照50%予以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
(2)特困人員
醫保范圍內的年度個人自付費用給予全額兜底。
(3)其他困難對象
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照10%予以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0元。
2.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重(就讀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進入非普惠性幼兒園的,其自付費用超出公辦同類學校、同校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普惠性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部分,不予認定為剛性支出),扣除其他救助幫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的:
(1)城鄉低保、特困人員、相對貧困幫扶對象、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就讀幼兒園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救助;接受高中以上(不含高中階段)教育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救助;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個人自付費用。
(2)其他困難家庭就讀幼兒園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救助;接受高中以上(不含高中階段)教育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救助;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個人自付費用。
3.低保家庭和個人、特困人員、相對貧困幫扶對象因實施危房改造、災后倒損房屋恢復重建、易地搬遷造成支出較大,扣除其他救助幫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暫時存在嚴重困難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00元的救助,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個人自付費用。
4.特困人員因生活不能自理需集中供養,集中供養費用在扣除特困供養金、長護險等扶助資金后仍存在困難的,給予全額兜底。
5.民政部門認定的因其他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且無力自救的,由鎮(街道)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意見,市民政局研究決定具體救助金額,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五、申請審批程序
具有我市戶籍的家庭或個人、持有晉江市有效《居住證》(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在晉江繳納1年以上社保且居住在晉江市轄區內的外來人員均可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鎮(街道)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由戶主及家庭成員或受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鎮(街道)提出申請,鎮(街道)也可委托村(居)委會代為受理。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晉江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1)晉江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2)晉江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承諾書;
(3)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外來人員還需提供居住證(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5)家庭(個人)或其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6)銀行卡復印件,使用非申請人銀行卡需提供持卡人與申請人關系證明材料。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需提交(1)至(4)所列申請材料,對一時無法提供申請材料(3)的可由村(居)證明替代;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需提交(1)至(5)所列申請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相對貧困幫扶對象、低收入家庭、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經農業農村、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干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等無需提供申請材料(5);救助資金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的,需提供申請材料(6)。
2.主動發現受理
鎮(街道)、村(居)委會要加強對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的日常排查,核實并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請。鎮(街道)、救助機構或市民政部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含輕松籌、水滴籌等互聯網募捐平臺)后,要主動核查情況,對于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要及時受理啟動臨時救助程序。
3.材料審查
鎮(街道)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完整的,應當予以受理并登記;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
(二)審核審批
1.急難型臨時救助
急難型臨時救助按照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先行救助、補辦手續的程序辦理,為困難對象提供及時救助。鎮(街道)要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對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困難類型等逐一核實,對于救助金額在5000元及以下的,鎮(街道)予以先行救助;救助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鎮(街道)上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依據鎮(街道)提出的審核意見,核定救助金額并予以先行救助。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審核審批單位要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等手續。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要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對象或其代辦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2.支出型臨時救助
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審批的工作規程辦理。
(1)調查核實。鎮(街道)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展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調查核實從以下兩種方式擇一開展:
①信息核對。鎮(街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對臨時救助申請家庭(個人)或其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的經濟狀況發起核對。
對申請人為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對象、相對貧困幫扶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收入對象、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經農業農村、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干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的,可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重點核實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情況。
②入戶調查和鄰里訪問。鎮(街道)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困難類型和程度、日常實際生活狀況等逐一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調查結果由調查人員與申請對象(或其委托人)共同簽字確認。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與申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人應當回避。調查人員還應到申請人所在地走訪鄰里,了解其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以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實際情況。
(2)張榜公示、集體評審。鎮(街道)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并作出初步審核意見后,需在申請對象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公示后有異議的,應退回村(社區)補充調查。
經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后,對情況復雜或爭議較大的,鎮(街道)應在張榜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召開評審會議,集體研究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會議參加人員包括鎮(街道)分管領導、社會事務辦負責人、經辦人員、駐村(社區)干部等,并可請紀檢監察人員列席。評審意見,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形成會議記錄備查。
(3)審核審批。鎮(街道)在張榜公示或集體評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救助金額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鎮(街道)負責審批并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對象或其代辦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鎮(街道)需在每月月初將上月本轄區臨時救助臺賬報市民政局備案。
救助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鎮(街道)應簽署審核意見并上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民政局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依據鎮(街道)提出的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所在地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對象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或有異議需組織再次調查復核的,鎮(街道)或市民政局可適當延長作出審核審批決定的時間。
3.“一事一議”
對特殊急難個案或救助金額已達累計限額,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不能緩解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市民政局應當在收到鎮(街道)上報的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或提交市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研究,確定救助金額,并按研究決定的金額予以救助。
自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鎮(街道)或市民政局原則上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審批手續;因重點調查、再次復查復核、“一事一議”等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審批時限的,原則上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此時間不包括福建省民政廳救助申請家庭經濟核對平臺核對時間)。
六、制度銜接
對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和個人,同時符合低保、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優先適用低保政策,并視情輔以臨時救助;對急難型救助對象家庭和個人,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條件的,應先行給予臨時救助,再按規定程序納入低保、特困供養。對返貧人口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并根據其致貧原因和困難程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幫助其渡過難關,實現穩定脫貧。對持居住證的申請人,鎮(街道)或市民政局實施救助后,應將救助情況書面函告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
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社會組織,鼓勵、引導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加強與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的信息對接和工作銜接,對政府救助政策解決難度較大的特殊案例實施靈活救助,向臨時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務。
七、資金籌集、管理和監督
(一)臨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財政預算和社會捐助資金等方式按照戶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標準籌集。市民政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統籌安排臨時救助資金支出,民政局當年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二)市民政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本市城鄉臨時救助用款計劃,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列入部門年度預算,年終根據實際支出編制決算,并做好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要按規定程序及時核撥資金。
(三)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調劑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救助資金支出范圍,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市民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鎮(街道)需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市民政局依據鎮(街道)戶籍人口數,結合往年救助情況,每半年劃撥一定金額的臨時救助資金至鎮(街道),以便鎮級臨時救助工作的開展。市民政局和各鎮(街道)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發放。鎮(街道)審批發放的臨時救助,應按月報市民政局進行備案。
(四)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群眾監督。民政局要加強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系統數據維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實行全程跟蹤監管,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問題發生。
(五)市民政局和鎮(街道)應當公布監督咨詢、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關于臨時救助的咨詢、監督、投訴和舉報。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鎮(街道)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調查核實、審核審批的,由市民政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民政局函請市效能辦予以效能監督;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問題線索移送市紀委監委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市民政局應會同市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臨時救助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貪污、挪用、擠占、拖欠、扣壓臨時救助資金等違紀、違法問題,按照《晉江市落實“1+X”監督機制的實施方案》移送市紀委監委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 對不能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及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待遇的家庭和個人,經查實后,立即取消救助,并追回已領取的救助款物,同時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要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指明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免于問責。
八、附則
(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晉江市城鄉臨時救助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2019〕24號)同時廢止。
(二)實施期間如遇上級有關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本方案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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