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單位):
為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農業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本局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充分發揮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行政執法責任在優化我市營商環境中的示范引領和警示教育作用,根據國家、省、市行政執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晉江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1月28日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行政執法工作,促進農業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根據國家、省、市行政執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是指晉江市農業農村局依照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權限,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責任逐級分解到負責組織實施的責任部門和執法人員,并進行監督、評議考核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部門是指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征收征用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科室(單位)。
第四條 農業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
第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實行單位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責任制度。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負責人是各科室(單位)行政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分管領導負責。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各崗位的工作人員及行政執法人員是具體行政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本科室(單位)執法責任人負責。
直接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具體責任人;共同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共同責任人。
第六條 農業行政執法以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能為目標。
第七條 農業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是:執法機構健全,隊伍穩定;各項執法制度得到嚴格履行;各種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各種違章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事項及時得到答復和辦理;避免本轄區范圍內出現重大違法案件。
第八條 實施農業行政執法必須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序合法、行為合法、合理。
第九條 農業行政執法應當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堅持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則。
第十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對主管實施或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有學習、宣傳、執行的責任,各行政執法科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這項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應做好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是管理相對人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在頒布后兩個月內,負責組織實施的科室(單位)應當制定宣傳方案并實施宣傳。
第十二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有教育管理的責任,應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的教育和管理。
各執法科室(單位)應有計劃地組織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培訓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掌握本執法科室(單位)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三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對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必須全面、正確地執行,不得斷章取義或曲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預執法。
第十四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性收費、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失職和越權。
第十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辦理各項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等有關情況。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并符合法定條件的申情事項,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應當嚴格查處各種違法案件,保證各種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正確、有效的追究。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對行政執法人員規定罰沒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與本部門的獎金、經費掛鉤,不得截留罰沒收入。
第十八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行政執法的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九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執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制作規范的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在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準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幾個行政執法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的執法行為,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要依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自覺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為執法主體,同時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執法行為,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應當主動與有關配合部門加強聯系,搞好銜接,密切協作,積極主動搞好執法。
第二十三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第二十四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法制培訓和專業培訓,經統一考核合格后,領取《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二十六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于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隱瞞、偽造證據;
(五)濫用職權、打罵、刁難群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根據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合理定崗、定員,明確規定各個崗位的職責權限、執法工作標準、辦理程序與制度。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農業行政執法科室(單位),可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有本制度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政改科負責解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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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試行)的通知》政策解讀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