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
來源:晉江市民政局 時間:2022-11-30 21:15 瀏覽量:
    各市、縣(區(qū))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

      現將《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范》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福建省民政廳  

                                                                                                       2021年10月29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進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有序運行,強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兜底保障,進一步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低保是指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或符重度殘疾人、支出型困難、低保邊緣家庭等入保條件,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guī)定的,政府以貨幣補助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達到當地低保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  實施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規(guī)范、精準,高效;  

      (三)動態(tài)管理,應保盡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民政部門)是審核確認低保的責任主體。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xiāng)鎮(zhèn)街道是受理和初審低保申請的責任主體。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jiān)督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鄉(xiāng)鎮(zhèn)(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受理申請發(fā)生法律或行政責任由委托承擔。  

      第五條  各地可依據規(guī)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社會力量市場主體承接低保事務性、服務性等工作。  

      第六條  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落實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低保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縣(市、區(qū))低保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比例由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要件。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二章  家庭成員認定  

      第八條  本省戶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低保條件的,可按程序申請低保。  

      第九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以下簡稱贍撫養(yǎng))義務關系且長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員。  

      配偶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則上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yǎng)義務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按有利入保原則,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也可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yǎng)義務關系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應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不受居民簿所記載成員的影響。  

      低保審核中,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應當合計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其他未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贍撫養(yǎng)法定義務人,應按規(guī)定計算其給付的贍撫養(yǎng)費,并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xù)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jiān)獄內服刑、被逮捕羈押、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經法院宣告失蹤,或經村(居)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街道)書面確認失聯滿2年的人員;  

      (四)根據有關規(guī)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家庭收入認定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收入、財產收入和轉移收入的總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第十二條  以下項目應當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yè)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yè)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撫養(yǎng)費、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征地保養(yǎng)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其他按規(guī)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三條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yōu)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按規(guī)定享受的定期撫恤補助金、優(yōu)待獎勵金、護理費及生活補貼,一次性撫恤優(yōu)待金、立功獎勵榮譽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經濟補助金等;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等;  

      (三)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費、扶助金,歸僑、臺胞等生活補助費;  

      (四)政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網絡平臺因受災、住房、醫(yī)療、就業(yè)、就學、托養(yǎng)、移民、高齡、殘疾、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等困難給予的專項補貼、幫扶補助撫慰捐助款物;  

      (五)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六)政府發(fā)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節(jié)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和城鄉(xiāng)居民基養(yǎng)老保險基礎養(yǎng)老;  

      )其他按規(guī)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應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核算,并按以下有關規(guī)定進行核算:  

      (一)可扣減的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yǎng)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二)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已實現就業(yè)的,可按其就業(yè)收入的20%30%扣減就業(yè)成本(單人每月可扣減就業(yè)成本不超過1000元)。殘疾人就業(yè)收入,可按就業(y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yè)成本  

      (三)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3歲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或有懷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實際照護人或當事人的非固定就業(yè)收入;  

      )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用人單位開具的相關年收入證明(含工資、獎金、補貼等)核算收入;  

      )從事個體工商營業(yè)、打零工或種植、養(yǎng)殖、捕撈等行業(yè)的,以實際經營、勞務、收成所得收入核算從事非穩(wěn)定就業(yè)且無法計算收入的,參照就業(yè)地行業(yè)收入標準或者最低工資標準核算;  

      )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議(合同)核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核算  

      )申請人的贍撫養(yǎng)法定義務人應給贍撫養(yǎng)費按以下方式核算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核算;無法律文書,又能夠算法定義務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請人贍撫養(yǎng)費{義務人家庭全部收入-(義務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當地低保標2}÷2÷義務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應贍撫養(yǎng)人數法定義務人是低保家庭的,需核算法定贍撫養(yǎng)費;法定義務人屬低保邊緣家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5%核算贍撫養(yǎng)費總額;無法律文書,又無法核算法定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義務人屬除以上兩類外的其他家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核算贍撫養(yǎng)費總額。  

      十五  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的,無需核算法定贍撫養(yǎng)費。 

      

      第四章  家庭財產認定  

      第十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yè)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工程機械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由申請人書面承諾,經村(居)確認屬實,可予以豁免。  

      第十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4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養(yǎng)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單人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及以上的  

      (二)有機動車輛(不含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三)實際有2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在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業(yè)用房的;同時有小產權房和產權住房的;申請低保前1年內或在保期間有購置產權住房或商業(yè)用房、新建小產權房的(重病、重殘單人納保的除外)。  

      (四)經商辦企業(yè)(不含個體工商戶或加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下同)或長期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五)故意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撫養(yǎng)費等經濟利益,并足以影響低保認定的。  

      自費留學或自費就讀高收費幼兒園、中小,自費就讀高等院校的高收費專業(yè)。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yè)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八)其他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情形。  

      第十  申請人的贍撫養(yǎng)法定義務人下列生活裕情形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城鄉(xiāng)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  

      (二)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及以上的。  

      (三)擁有中高檔小車(按有效商業(yè)保險車損保額在15萬元及以上的確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機械的。  

      (四)有非普通住宅商業(yè)用房  

      (五)其他生活裕情形  

      第十  申請人其他家庭財產按下列規(guī)定核算:  

      (一)在家庭金融資產中,小額扶貧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等債務部分,以及重病醫(yī)療、殘疾康復和托養(yǎng)照護、普通高校就學、農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遷等預期剛性支出需要,有確切證明的,應相應扣除。  

      )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醫(yī)保個人賬戶資金,按規(guī)定不能提取的,不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因房屋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guī)定用于新建、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因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及過渡安置期生活必需等可預期支出的部分可予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應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列入造福工程搬遷、農村危房改造、農房災后重建、殘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圍,在政府補助和社會幫扶下興建、修繕自住房或購買自住產權房的,認定符合納保條件。  

      )除意外保險性險種外,按規(guī)定受益人(投保人)為申請人、且可提取的儲蓄性保險的金額部分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第五章  重度殘疾人低保  

      二十  對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yǎng)的重度殘疾人,可單人入低。  

        重度殘疾人單人納入低保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屬一級、二級重度殘疾或三級精神、智力殘疾;  

      2.本人未享受城鎮(zhèn)職工(靈活就業(yè)人員)養(yǎng)老、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不含一次性補助);  

      3.本人無工資性、經營性、財產性收入及其他經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4.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認定條件。  

      第六章  支出型困難低保  

      二十二  因?。▊⒁驓垺⒁驅W等支出型困難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狀況,可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納入低保,也可將剛性支出發(fā)生者單人納入低保  

      二十三  因?。▊┲?/span>家庭入保條件。  

      (一)按戶保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同期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各類保險補償、救助捐助后由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認定條件;  

      4.疾?。ㄈ梭w損傷)尚未痊愈,仍有后續(xù)治療費用支出  

      (二)單人納入低保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人均收入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  

      2.其他條件符合按戶保相應規(guī)定的,患者(傷者)單人入低。  

      第二十  因殘致家庭入保條件。  

      (一)按戶保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同期發(fā)生的殘疾人康復治療、康復訓練、照料護理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各類保險補償、救助捐助后由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認定條件;  

      4.后續(xù)康復治療、康復訓練或照料護理費用支出。  

      (二)單人納入低保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  

      2.其他條件符合按戶保相應規(guī)定的,殘疾人可單人入低。  

      第二十  因學致家庭入保條件。  

      (一)按戶保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一學年教育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政府和社會資助后由個人負擔的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就讀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或進入非普惠性幼兒園的,其自付費用超出當地公辦同類學校、同校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或普惠性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當地具體規(guī)定扣除限額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定條件;  

      4.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國家統(tǒng)招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或接受學前三年教育的兒童,且學生(學前兒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階段的教育。  

      (二)單人納入低保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庭收入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  

      2.其他條件符合按戶保相應規(guī)定的,學生(學前兒童)單人入低。  

      第二十  存在多重致因素的家庭,其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康復、教育費用等剛性支出可累計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作為認定依據。 

      

      第七章  邊緣家庭低保  

        保邊緣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1.5倍之間有條件的地區(qū)可適當放寬、且符合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的家庭  

        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單人入低。  

        重病是指發(fā)生高額醫(yī)療費用納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重特大疾病。  

      三十  失能失智老年人經民政部門或專業(yè)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八章  申請受理  

      三十一  低保申請原則上符合按戶保的,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人納入低保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通過“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閩政通”的民政專區(qū)等提出申請。  

      三十二  申請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區(qū))干部、村(居)干部、社會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xù)。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fā)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低保政策,幫助提出申請。  

      三十三  本省戶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戶籍地與常住地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常住的戶籍提出申請。  

      (一)在同縣域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我省域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地在不同縣(市、區(qū))的向常住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其中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承諾未在其戶籍地納入低保,受理機關同時應向其戶籍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發(fā)函索證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省(境)外居民的,向常住的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其中外省戶籍人員應承諾未在其戶籍地納入低保,受理機關同時應向其戶籍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發(fā)函索證;境外人員由常住的一方戶籍地村(居)出具特殊情況說明。  

      (四)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請低保。  

      三十四  對已在戶籍地納入低保,而常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對象,兩地縣級經辦機構應加強定期溝通,常住地應按戶籍地要求,視同地低保對象進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做好其家庭人口狀況、收入財產等調查取證工作,并向戶籍地反饋。  

      三十五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請;  

      (二)誠信承諾書;  

      (三)核對授權書(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法定義務人);  

      (四)相關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明;  

      (五)導致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推進“互聯網+“減證便民”,取消可以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平臺和核對系統(tǒng)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十六  連續(xù)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單人納入低保。  

      宗教教職人員申請低保的,應提交宗教活動場所出具并經所在地縣級宗教工作部門確認的本人收入證明、在現任職宗教活動場所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明等,長期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還應提交本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書面承諾。  

      三十七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受理低保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推諉、敷衍塞責。受理成功的,通過網絡、紙質等可留底形式出具正式受理回執(zhí)單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全部材料清單  

      三十八  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執(zhí)單(注明不予受理依據):  

      (一) 明顯不符合低保認定條件;  

      (二) 法定勞動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無正當理由,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的;  

      故意隱瞞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承諾嚴重不實的;  

      )家庭狀況未發(fā)生重大變、當地低保標準未調整提高的情況下,距上次不予批準告知不滿一年重新提出申請的  

      三十九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主動如實申明,并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單獨登記備案。低保經辦人員,是指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會事務(民政)辦負責人、社會救助協管員,村(居)社會救助協理員。  

        調查核對  

      四十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在正式受理之日將已簽署核對授權書的人員錄入省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并發(fā)起信息核對。  

      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經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干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申請前1年內已有信息核對報告且情況明確的,可不進行信息核對。  

      四十一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發(fā)起信息核對后,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下列方式開展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義務人情況,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被調查人)分別簽字確認。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qū),走訪了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義務人情況,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四)其他調查方式。  

      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時,前款規(guī)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四十二  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發(fā)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審核確認  

      四十三  初審意見。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正式受理之后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明確提出“建議納入低?!?/span> 建議不納入低?!?/span>初審意見  

      四十四  初審公示。將初審意見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審核確認機關。  

      公示有異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重新組織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審核確認機關。  

      民主評議成員由包村(社區(qū))干部、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參加民主評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民主評議結論作為初審的參考依據之一,不得直接作為初審結果。  

      四十五  審核確認。審核確認機關收到報送材料后,應當結合信息核對結果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審核確認機關對屬于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以及在審核確認階段被投訴、舉報的申請,應當全部入戶調查。  

      對情況復雜或存在爭議的低保申請情形,審核確認機關應采取“一事一議”方法,研究解決特殊個案,并作出確認結果。  

      四十六  低保申請審核確認工作原則上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審核確認期間,對發(fā)生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家庭和個人,應及時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第四十  結果告知。審核確認機關對予以確認同意或不予確認同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本人,不予確認同意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長期公開。對確認同意的,審核確認機關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qū)長期公開低保對象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  

      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公開公示機制,并注意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不宜公開和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四十九  嚴禁不經申請受理、實際生活情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直接將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核確認納入低保。申請人對信息核對、實際生活情況調查、公示舉報有異議的,可在審核確認期內向審核確認機關提供佐證材料,審核確認機關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復查;作出確認結果后,不再受理佐證復查申請。  

      十一  對象管理  

      五十  低保對象實行動態(tài)管理,通過年度復核和定期核查進行動態(tài)調整。  

      五十一  審核確認機關每年至少對在保的低保對象家庭狀況進行一次信息核對,進行全面復核  

      五十二  低保對象家庭狀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街道)報告。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對低保對象家庭狀況進行定期核查(核查方式可參照第四十一條辦理。  

      (一)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變化不大、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wěn)定的,每年核查一次;  

      (二)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時,規(guī)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配合定期核查,應予退保。  

      五十三  低保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救助系統(tǒng)和核對系統(tǒng),縣級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做好系統(tǒng)使用工作,準確、及時、完整采集、錄入、變更、校準對象數據信息。加強端口對接、數據推送,實現動態(tài)低保數據部門共享。  

      第五十  在任何時間節(jié)點發(fā)起的信息核對,其核對報告在12個月內均可作為低保對象復核認定的參考依據。多次發(fā)起信息核對的,以最新信息核對結果為準。  

      第五十  健全檔案管理制度??h級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建檔、歸類,檔案類型主要包括審核類、管理類和財務類等。檔案應齊全完整、統(tǒng)一規(guī)范、安全有序,不得隨意涂改、變更和銷毀。  

      第五十  低保金按差額補助分檔補助兩種方式核定。實行差額補助的,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計算,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實行分檔補助的,低保金按照當地設定的分檔補助標準,綜合考量低保對象收入水平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的差異,給予其不同檔次的補助。  

      第五十  對重度殘疾人或支出型困難家庭單人納入低保,低保金原則上按當地低保標準全額發(fā)放;低保邊緣家庭單人納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則上按當地低保標準80%發(fā)放。  

      第五十  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fā)放,通過金融機構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個人賬戶。原則上,低保金從確認同意的次月起發(fā)放  

      五十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者村(居)民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低保家庭對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六十  低保對象在同一縣級行政區(qū)內進行戶籍遷移的,持遷出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出具證明,到遷入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理低保關系變更手續(xù),需重新履行申請、審核確認程序。在不同縣級行政區(qū)之間進行戶籍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遷出地審核確認機關出具的低保證明,到遷入由審核確認機關簡化程序,無需初審公示和信息核對結果,先行予以確認  

      六十一  落實延保漸退機制,低保對象經復核認定定期核查已達到退保條件,但在醫(yī)療、教育、就業(yè)等方面仍有實際困難的,審核確認機關自認定次月起延續(xù)保障6-12個月,延保期間救助政策不變、保障力度不減,具體適用情形、延保月數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定。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脫貧人口等特定對象的延保漸退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延保期滿自動退保,但在延保期間由于低保標準提高、政策調整、再度致困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認定條件的,自動轉為正常保障。  

      六十二  審核確認機關應根據復核認定、定期核查情況,對家庭狀況發(fā)生變化的低保對象,及時作出低保金增發(fā)、減發(fā)或延保漸退、退保的復核、核查決定,并在當月書面告知低保對象,同時說明理由。低保對象死亡的,應1個月內辦理退保手續(xù),并從辦結退保手續(xù)的下個月起停發(fā)低保金。  

        對獲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十二  監(jiān)督檢查    

      六十四  發(fā)現低保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占冒領、截留私分、吃拿卡要、優(yōu)親厚友線索,應移交給當地紀檢監(jiān)察部門。  

      第六十  申請人和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給予告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在低保期間,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者家庭成員就業(yè)、死亡等情況變化,不按規(guī)定及時告知受理或審核確認機關的;  

      (二)不符合認定條件強行索要低保或因退保而無理取鬧,發(fā)生威脅、侮辱、打罵低保工作人員干擾管理機關正常工作等情況的;  

      第六十  經核實,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申請家庭和個人,應給予告誡。同時,該家庭和個人自審核確認結果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  

      經核實,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在保家庭和個人,應立即退保,并追回騙取的低保金,追回低保1年內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關社會救助申請,且按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予以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  探索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guī)免于問責。  

      六十八  在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的地區(qū),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定期按比例進行對象抽查,完善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制度。  

      第六十  各級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建立首問負責制和開通服務熱線,由專人負責,及時受理群眾咨詢訴求、投訴舉報、意見建議等,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同時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按程序辦結低保信訪事項,并予以書面答復。省、設區(qū)市民政部門對低保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guī)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  

      七十  各級民政部門應落實低保資金管理規(guī)定,按照省鄉(xiāng)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jiān)管系統(tǒng)的要求做好資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配合監(jiān)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做好低保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審計。  

      七十一  申請人或低保對象,受理或審核確認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信訪等渠道維護權益。  

      十三        

      七十二  有條件的設區(qū)市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規(guī)范制定實施細則。  

      七十三  本規(guī)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6日印發(fā)的福建省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范》(閩民保〔2013550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范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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