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婚姻登記 (內地居民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對象
自愿結婚的內地居民。
申請說明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申請材料
(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其中跨省通辦的還應提供一方當事人在晉江市的有效居住證;現役軍人應當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或《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
(4)結婚登記詢問筆錄;
(5)三張大兩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辦理流程
辦理時間及地址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節假日、延時服務和預約服務時間除外)
辦理地點:晉江市羅山街道世紀大道333號晉江市政務服務中心2樓婚姻登記服務區E02-E06號婚姻登記窗口
交通指引:可乘坐3路、9路、16路、29路、31路、35路、45路公交車至審批中心站下車
政策文件
注意事項
(1)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3)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4)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5)現役軍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辦理結果
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