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根據《福建省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暫行規定》和上級土地平整項目涉及砂石處置工作要求、礦山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調度會議精神,由我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晉江市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全市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
三、修改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以下內容:處置原則、處置分類、處置主體、處置程序、處置方案管理、規范收益管理、處置要求和監管原則等,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資源處置不再區分方量。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儲量不再區分5萬立方米以上及以下,統一納入晉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有償化處置。
(二)資源處置由國企作為承辦單位。一是房屋建設工程項目。房屋建設工程項目業主單位不再做為砂石土資源處置主體,由城建集團、晉園集團具體負責項目剩余砂石土資源的處置工作。二是場地平整項目。由屬地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組團片區項目屬地下屬或協作國企作為承辦單位,具體負責場地平整和砂石土資源的處置工作,應當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如無下屬國企或協作國企,需委托市城建集團作為承辦單位。三是其他工程建設工程項目。由行業、開發區下屬國企或協作國企負責項目剩余砂石土資源的處置工作,如無下屬國企或協作國企,需委托市城建集團作為承辦單位。
(三)設置統一渣土消納場所。由市城市管理局牽頭會同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在全市設置統一渣土消納場所,原則各鎮設置一個消納場所,市區范圍內統一設置兩個消納場所,保障剩余砂石土資源統一堆放。
四、有關要求
(一)未經依法依規處置,嚴禁出售、倒賣、非工程建設項目回填或運出本工程建設批準范圍。
(二)規定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三)《晉江市自然資源局 晉江市財政局 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 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晉江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晉江市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晉自然資規[2023]5號)自動廢止。
五、關鍵詞詮釋
房屋建設工程項目:指城鎮住宅和商業、服務業、工礦倉儲建設項目等已完成場地平整的房屋建設工程項目。
場地平整項目:指已完成用地報批手續且擬出讓(劃撥)地塊場地平整項目和收儲地塊場地平整項目。
其他工程項目:指市政道路、園林綠化、港口碼頭、水利設施、園區基礎設施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工程; 宗教、殯葬以及風景名勝設施等特殊工程; 已批準或備案的生態修復工程、地質災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等工程項目;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工程項目(不包括農村宅基地);
六、案例解釋
以平整項目為例:甲工地在合法批準的項目用地范圍內進行場地平整,如范圍內涉及砂石土等礦產資源,應由所在鎮(街)、開發區下屬國企(或委托城建集團)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方量估算和價格評估,并制定處置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納入晉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拍賣,拍賣價款上繳市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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