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只能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其中一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一人員不得異地、多戶頭重復領取相同社會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法律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按照詐騙公私財物行為定罪。
3.根據《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后未按時履約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將被28部門聯合懲戒,將會受到包括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限制嚴重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倉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等一系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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